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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走私毒品罪大数据报告
前言
本次报告的案例基准来源于威科先行,我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选取了广东省内2008年-2017年期间的298份走私毒品罪裁判文书,从被告人的情况、犯罪情况(毒品种类、毒品数量、藏毒的方式等)、律师辩护意见及法院采信情况、量刑分布等维度进行分析,揭示走私毒品罪的部分审判规律,以期对专业刑事律师开展更精准,更有效的辩护有所启示和借鉴。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1被告人国籍情况——20%的被告人为外籍人员
据统计,在298件案件中,涉诉被告人共有324人,其中321名被告人载明了国籍。
据统计,在321名被告人中,共有66名被告人为外国国籍,占比为20.56%。
其中位列第一的为尼日利亚籍,有9人,占比为13.64%;
位列第二的为乌干达籍,有6人,占比为9.09%;
位列第三的为贝宁籍,有5人,占比为7.58%。
外籍被告人人数位列第四至第十的分别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3人、哥伦比亚3人、美利坚合众国(美国)3人、泰国3人、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3人、越南3人、多哥2人。
据统计,在321名被告人中,共有255名被告人为中国国籍,其中被告人为澳门地区的有46人,占比为18.04%;被告人为香港地区的有12人,占比为4.71%;被告人为台湾地区的有2人,占比为0.78%。
1.2被告人前科情况——有刑事处罚记录的被告人占比为5.86%
据统计,在324名被告人中,仅有19名被告人有刑事处罚记录,占比为5.86%,本罪的被告人前科比率较低。
二、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情况
2.1走私毒品罪的毒品种类——近20%的案件走私毒品的毒品种类为可待因(止咳水)
据统计,在298件案中,有297件案件记载了走私毒品的毒品种类,其中最主要的情况如下:
有68件案件走私毒品的毒品种类是甲基苯丙胺(冰毒),占比为22.90%;
有64件案件走私毒品的毒品种类是海洛因,占比为21.55%;
有58件案件走私毒品的毒品种类是可待因(止咳水),占比为19.53%;
有53件案件走私毒品的毒品种类是氯胺酮(K粉),占比为17.85%;
有19件案件走私毒品的毒品种类是大麻(含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占比为6.4%;
有9件案件的走私毒品的毒品种类是可卡因,占比为3.03%;
有9件案件的走私毒品的毒品种类是咖啡因,占比为3.03%;
有1件案件的走私毒品的毒品种类是美沙酮,占比为0.43%;
有1件案件的走私毒品的毒品种类是去甲伪麻黄碱(恰特草),占比为3.03%;
有14件案件的走私毒品的毒品种类为上述两种以上,占比为4.71%。
2.2走私毒品罪的藏毒方式——超过三成案件的藏毒方式为藏于身体部位(如绑在腰部、小腿)、身上的衣物(如口袋、袜子、内裤)处
据统计,在298件案件中,有296件案件记载了走私毒品的藏毒方式,其中:
有110件案件,走私毒品的藏毒方式为藏于身体部位(如绑在腰部、小腿)、身上的衣物(如口袋、袜子、内裤)处,占比为37.16%;
有90件案件,走私毒品的藏毒方式为藏于随身携带的行李箱、手提袋、背包内,占比为30.41%;
有31件案件,走私毒品的藏毒方式为体内藏毒(吞服、塞进肛门等),占比为10.47%;
有23件案件,走私毒品的藏毒方式为藏于随身携带的小型物品(如香烟盒、玩具、手机等)内,占比为7.77%;
有19件案件,走私毒品的藏毒方式为邮寄快件,占比为6.42%;
有23件案件,走私毒品的藏毒方式为其他方式(藏于车轮、车门、轮船舢板夹层、手推车等),占比为7.77%。
2.3 走私毒品罪的数量——毒品数量分布规律不明显
据统计,在298件案件中,296件案件记载了被告人走私毒品的数量(以广东省毒品数量量刑标准划分),详情见下表(部分):
走私毒品数量量刑情况 | ||
毒品种类 | 毒品数量(g) | 案件数量(件) |
海洛因(共64件) | g<10 | 12 |
10≤g<20 | 0 | |
20≤g<50 | 0 | |
50≤g<100 | 1 | |
100≤g<150 | 0 | |
g≥150 | 51 | |
冰毒(共68件) | g<10 | 52 |
10≤g<20 | 0 | |
20≤g<50 | 4 | |
50≤g<100 | 1 | |
100≤g<150 | 3 | |
g≥150 | 8 | |
氯胺酮(K粉) (共53件) | g<100 | 42 |
100≤g<500 | 0 | |
g≥500 | 11 | |
可待因(止咳水) (共载明17件) | g<1000 | 14 |
1000≤g<5000 | 3 | |
大麻叶(共19件) | g<30000 | 19 |
30000≤g<150000 | 0 | |
g≥150000 | 0 | |
咖啡因(共9件) | g<40 | 0 |
40≤g<200 | 1 | |
g≥200 | 8 |
三、取保情况——取保成功率为9.26%
据统计,298件案件中,全部案件记载了取保的情况,其中有30件案件被成功取保,占比为9.26%,该罪的取保成功率较低。
四、量刑情况
4.1 定罪量刑的总体情况——主要集中在拘役刑
据统计,在298件认定为走私毒品罪的案件中,整体量刑情况如下:
有2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管制;
有121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下);
有78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不满三年;
有2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不满七年;
有12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不满十年;
有10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有20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有10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死缓;
有25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4.2 缓刑情况——缓刑率为0
据统计,在298件案件中,无一例被判处缓刑。
五、辩护情况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5.1 聘请律师情况——超过六成案件的被告人自行聘请律师
据统计,在298件案件中,共有175件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其中有112件案件的被告人聘请了律师,占比为67.47%;有53件为指定辩护,占比为31.93%,涉嫌该罪名的被告人聘请律师比例较高。
5.2 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及被法院采信情况
据统计,在自行聘请律师辩护的111件载明辩护方式的案件中,有12件案件的律师采用无罪辩护,有98件案件的律师采用罪轻辩护,有1件案件采用它罪辩护。在指定辩护律师辩护的52件载明辩护方式的案件,有6件案件的律师采用无罪辩护,有45件案件的律师采用罪轻辩护,有1件案件采用它罪辩护。
具体情况如下表:
辩护意见及采信情况 | ||
律师辩护意见 | 法院采信情况 | |
无罪辩护 |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有5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法院均未予采信。 |
2、无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 | 有5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法院均未予采信。 | |
3、不属于明知是毒品而走私。 | 有4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法院均未予采信。 | |
它罪辩护 | 不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仅构成运输毒品罪。 | 有1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信。 |
罪轻辩护 | 1、属于犯罪未遂。 | 有24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仅有2件案件被法院采信。采信的情况为:被告人使用邮寄的方式走私,在办理邮寄手续时被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未能得逞,属于未遂。 |
2、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 | 有56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有12件案件被法院采信。 | |
3、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 有57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有33件案件被法院采信。 | |
4、有自首情节。 | 有21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有10件案件被法院采信。采信的情况为:(1)被司法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属于自首;2、经海关通知后自行到岸(因海关周六日不办案,故仅立案而未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如实供述的,属于自首。 |
六、结论
1、在本次统计中,超过一半案件的被告人多为受“水客”雇佣赚取带工费。
2、在本次统计中,被告人携带止咳水(含可待因成分)从香港进境大陆的案件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其中以“佩夫人”、“万咳疗”牌等止咳水为主。
3、在本次统计中,法院通常认定,止咳水在香港虽然属于合法销售的药品,但在内地将其归为限制类精神药品。因此,大量走私止咳水的,也会被认定为本罪;甚至,在被告人确实需要止咳水进行治疗的情况下进行携带,法院依然认定构成本罪,仅在量刑上从轻处罚。
4、在本次统计中,仅有4件案件系在海关人员盘问时自行交出毒品,均被认定为自首;有10件案件系通过警犬嗅出而查获,不能认定为自首。
5、在本次统计中,25件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中,外籍被告人案件有23件,高达92%,其中大部分外籍被告人使用吞服的藏毒方式,大量走私毒品。因此,国家对此的打击力度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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