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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本次报告的案例基准来源于威科先行案例,我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选取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2004年-2016年期间的183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裁判文书,从被告人的情况、地域分布、物品种类、物品数量、获利情况、律师辩护意见及法院采信情况等维度进行分析,揭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部分审判规律,以期对专业刑事律师开展更精准,更有效的辩护有所启示和借鉴。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1 被告人户籍情况—广东和湖南籍被告人占比达六成
据统计,在183件案件中,涉诉被告人共有202人,其中188名被告人载明了户籍。
据统计,在188名被告人中,位列第一的为广东籍被告人,有66人,占比为42%;位列第二的为湖南籍被告人,有40人,占比为24.5%。
被告人数位列第三至第十的省份分别为:广西省16人、江西省16人、湖北省15人、河南省7人、四川省4人、安徽省3人、黑龙江省1人、山东省1人。
1.2 第一被告人文化程度—初中文化程度居多,占比为56.7%
据统计,183名第一被告人中,有67名被告人在判决书中载明了文化程度,其中小学文化有13人,占比为19.4%;初中文化有38人,占比为56.7%;高中(中专)有16人,占比为23.9%。
1.3 第一被告人案发时的年龄—20岁以上不满30岁的被告人居多,占比为47.4%
据统计,183名第一被告人中,有76名第一被告人在判决书中载明了出生年龄,其中第一被告人各年龄段分布情况如下:
案发年龄为16岁以上(含)不满20岁的有1人,占比为1.3%;
案发年龄为20岁以上(含)不满30岁的有36人,占比为47.4%;
案发年龄为30岁以上(含)不满40岁的有15人,占比为19.7%;
案发年龄为40岁以上(含)不满50岁的有21人,占比为27.6%;
案发年龄为50岁以上(含)的有3人,占比为3.9%。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地域分布、物品种类、物品数量和获利情况
2.1 广州的地域分布情况—增城区、花都区、天河区累计占比超过六成
据统计,在183件案中,全部案件标明了案发地点,其中各区(县)分布情况如下:
增城区有42件,占比为23%;
花都区有42件,占比为23%;
天河区有27件,占比为14.8%;
白云区有17件,占比为9.3%;
黄埔区有16件,占比为8.7%;
番禺区有13件,占比为7.1%;
南沙区有12件,占比为6.6%;
荔湾区有8件,占比为4.4%;
海珠区有3件,占比为1.6%;
从化区有2件,占比为1.1%;
越秀区有1件,占比为0.5%。
2.2 物品种类—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物品为淫秽电子视频的占比高达75.7%
据统计,在183件案中,有181件案件记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的物品种类,其中最主要的情况如下:
有137件案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的淫秽物品为淫秽电子视频,占比为75.7%;
有42件案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的淫秽物品为DVD光盘,占比为23.2%;
有1件案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的淫秽物品为淫秽书籍,占比为0.55%;
有1件案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的淫秽物品为含有淫秽内容的帖子,占比为0.55%。
2.3 物品数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物品数量在100(张/个)以上不满1000(张/个)区间的占比接近一半
据统计,在183件案中,有179件记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情况,其中:
有8件案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在1(张/个)以上不满100(张/个)区间,占比为4.5%;
有86件案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在100(张/个)以上不满1000(张/个)区间,占比为48%;
有74件案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在1000(张/个)以上不满10000(张/个)区间,占比为41.3%;
有11件案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在10000(张/个)以上,占比为6.1%。
2.4 获利情况—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获利在1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不满100元区间的居多,占比高达一半
据统计,在183件案中,有48件记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的获利情况,其中:
有25件案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的获利在1元以上不满100元区间,占比为52.1%;
有13件案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的获利在100元以上不满1000元区间,占比为27.1%;
有4件案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的获利在1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区间,占比为8.3%;
有6件案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的获利在10000元以上,占比为12.5%。
三、取保、自首、立功、主从犯情况
3.1 取保情况—取保成功率为14.2%
据统计,202名被告人中,成功取保的被告人为26人,占比为14.2%,该取保比率较低。
3.2 取保机关情况—以公安批准取保为主
据统计,26名被成功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中,有24名被成功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记载了取保候审机关,其中:
有16人被公安机关批准取保候审,占比为61.5%;
有4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法院批准取保候审,占比为15.4%;
有1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占比为3.8%;
有1人被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占比为3.8%;
有1人被法院批准取保候审,占比为3.8%;
有1人被先被取保候审后被逮捕,占比为3.8%。
四、量刑情况
4.1 定罪量刑的整体情况—主要集中在六个月以上(含)不满一年有期徒刑
据统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整体量刑情况如下:
被判处拘役的被告人有19人;
被判处六个月以上(含)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51人;
被判处一年以上(含)不满两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34人;
被判处两年以上(含)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8人;
被判处三年以上(含)不满四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52人;
被判处四年以上(含)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7人;
被判处五年以上(含)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4人。
4.2 缓刑情况—缓刑率为32.2%。
据统计,在202名被告人中,有65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缓刑率约为32.2%,该缓刑率尚可。
五、辩护情况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5.1 聘请律师情况—律师辩护率为40.1%
据统计,202名被告人中,有81名被告人聘请了律师, 占比为40.1%,涉嫌该罪名的被告人聘请律师比例较高。
5.2 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及被法院采信情况
六、结论
1、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被告人的行为方式多集中于复制和贩卖,对于源头的制作淫秽物品犯罪打击处罚较少。
2、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本罪的犯罪方式也从街头兜售淫秽DVD的形式,转变为向手机中拷贝淫秽视频,其犯罪地点多隐藏在手机维修店内。
3、在本次统计中,被告人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为主业的较少,被告人往往家庭经济困难,为增加经济收入而触犯本罪。
4、行为人多集中于20岁至30岁,此类人群了解一定计算机技术,但是法制观念淡薄,为了使自己下载的淫秽视频变现而触犯了本罪。
5、在本次统计中,本罪在量刑上呈轻刑化趋势,最高刑罚仅判处七年,最低刑罚可判处缓刑。
6、从本次统计可以看出律师参与辩护效果较为明显,在66件一审案件中,34名被告人最终判处缓刑,13名被告人获刑在六个月以下。
7、在本次统计中,被告人数多为1-2人,从被告人身份来看,多为犯罪链条末端人员,对于本罪的犯罪团伙打击处罚数量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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