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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1月广州地区
贩卖毒品罪大数据报告
前 言
本次报告的基准数据库为威科先行数据库。
我所选取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582份一、二审贩卖毒品罪的裁判文书,从被告人基本情况、贩卖方式、毒品种类、交易地点等维度进行分析,揭示毒品犯罪的部分规律,助力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
同时对取保、特情介入、缓刑、刑期、律师主要辩护意见及法院采信辩护意见情况等维度进行分析,揭示贩卖毒品罪案件的辩护和审判规律,以期对专业刑事律师开展更精准、更有效的辩护有所启示。
一、贩卖毒品罪案件被告人基本情况
1、被告人的刑事处罚记录情况——超三成被告人有刑事处罚记录,属于累犯或再犯
经统计,在582件案件中,188件案件的被告人有刑事处罚记录,占比为32.2%。
2、被告人刑事处罚记录中所涉罪名情况——约61.1%的前科罪名为贩卖毒品罪
经统计,188件案件被告人存在刑事处罚记录,其中115件案件的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刑事处罚,占比约为61.1%;其次为盗窃罪、抢劫罪,分别为37件和26件。
另,有46件案件的被告人曾因2个或2个以上的罪名被刑事处罚。
3、被告人毒品尿检情况——约3%的案件被告人的毒品尿检为阳性
经统计,判决书载明约有20件案件被告人的毒品尿检报告呈阳性,有吸毒行为,占比约为3.6%。其中一审案件为14件,二审案件为6件。
被告人毒品尿检情况
4、单案被告人数量——90%以上案件的被告人为1人,共同犯罪相对较少
在582件案件中,被告人为1位的案件有526件;被告人为2位的案件有50件;被告人为3位被告人或以上的案件只有6件。
共同犯罪案件比例相对较低,大部分被告人均为单独作案。
二、交易地点、方式、抓获时间、毒品种类等犯罪细节情况
1、交易地点
2、毒品种类——逾70%所涉毒品为冰毒(甲基苯丙胺)
在582件案件中,426件案所涉毒品为冰毒,占比约73.2%;其次为海洛因,为185件。
其他毒品包括氯胺酮、咖啡因、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咖啡因、氯氮平、硝甲西泮、可待因口服溶液等。
其次,447件案件所涉毒品为1种毒品,占比约为76.8%;135件案件所涉的毒品种类为2种以上。
3、交易方式——逾9成案件的交易方式为先电话联络再当面交易,伴有微信、陌陌等社交工具联络再当面交易的方式
在582件案件中,565件的交易方式为先联络再当面交易,占比97.7%;
15件案件先通过微信、陌陌等社交工具联络再当面交易;
1件案件先电话联络再邮寄交易;
1件案件先电话联络再留置特定场所交易。
4、抓获时间——约76%案件的被告人系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统计,在582件案件中,438件案件的被告人在交易后被抓获,占比76%;115件案件的被告人在交易时被抓获;20件案件的当事人在交易前被抓获。
三、取保、自首、立功、缓刑等情况
1、取保候审——取保成功率极低
在582件案件中,有22件案件的被告人先被取保,但后因逃避拘传或违法取保等原因被批捕,最终只有9件案件的被告人一直被取保候审到案件审结。
2、自首——自首率极低
在582件案件中,只有3件案件的被告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自首,自首率极低。
3、立功——立功率为2.2%
在582件案件中,有13件案件的被告人被认定为一般立功或重大立功,立功的方式基本为揭发他人犯罪或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
从立功率看,虽然被认定为立功的案件数量只有13件,但与职务犯罪案件相比,贩卖毒品罪的立功率相对较高。
4、缓刑——只有6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在582件案件中,最终只有6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缓刑率极低。
在9件被取保的案件中,4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2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拘役或管制;另外1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较短实刑;2件案件的被告人最终被判处1-3年的实刑。
从贩卖毒品罪案件的取保、缓刑情况看,该罪名的取保率非常低,且取保后被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高。
即使一直被成功取保至案件审结且刑期在3年以下,也未必可100%判处缓刑,法院对适用缓刑非常慎重。
四、总体量刑情况——被告人的刑期主要集中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582件案件中,被告人的刑期主要集中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情况如下:
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案件315件,占比54.1%
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155件,占比26.7%;
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63件,占比10.8%;
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36件,占比6.2%;
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6件,占比1.0%;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1件,占比0.17%;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为4件,占比0.69%;
1件被改判非法持有毒品罪,占比0.17%;
1件被改判制造毒品罪,占比0.17%。
五、特情介入情况——6件案件法院采信特情引诱,从轻处罚
在本次分析样本中,共有21件案件的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存在特情介入,要求减轻或从轻处罚,但最终被法院采信因特情介入从轻处罚的案件只有6件。
法院对不认定特情介入的主要依据为被告人可在短时间备好毒品用于出售,或在其住处搜查到较多毒品,不属于犯意或数量引诱。
对于认定为特情引诱的几个案件,判决书一般以“采信辩护人意见或本案属于特情介入案件,酌情从轻处罚”等字样带过,并未详细阐述具体裁判理由。
六、审理程序、律师辩护情况
1、审理程序
本次分析样本中,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330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有224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有28件。
2、辩护率——聘用律师比率低,仅为14.6%
在本次分析样本中,仅有85件案件被告人聘请了律师,占比仅为14.6%,远低于广州市刑事案件30%的平均辩护率。
3、律师辩护意见采信情况
七、结论
通过分析样本文书,我所发现广州地区2016年1月-2016年11月贩卖毒品罪案件存在下列特点:
1、 贩卖毒品罪案件数量多,现有公开裁判文书涉及的案件多为小额单次交易,团伙作案、大额交易的文书数量相对较少;
2、毒品交易方式隐蔽,侦破难度大,公安机关会采取特情介入方式侦查,法院对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的审理较为严格,少因特情介入而从轻处罚;
3、 在贩卖毒品罪案件中,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相对较多;
4、 在贩卖毒品罪案件中,司法机关严格适用取保、缓刑;
5、 在贩卖毒品罪案件中,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数量较多,且部分被告人甚至有2次以上的刑事处罚记录,被告人聘用律师的比率亦低于广州平均刑事辩护率;
6、 刑事律师在为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进行辩护时,可着重尝试从特情介入、立功、非法持有等角度进行深度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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