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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一波三折,一经济纠纷成刑事错案:当事人先被判无期再减刑最后无罪

来源:一号专案   作者:林平 姚暖  时间:201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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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  一起民事合同纠纷被指错误认定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历经近4年牢狱之灾,先由无期徒刑改判有期徒刑13年,直至最终宣告无罪。该案终审判决书中显示,该案二审期间,检察官曾当庭发表无罪指控意见,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宣判无罪。


2016年6月24日,湖北大冶人刘文刚在被羁押了三年零九个月后,跨出牢门,恢复自由。刘文刚告诉澎湃新闻,他正着手委托律师申请国家赔偿。


承包项目被控诈骗工程款获判无期


事情发生在五年前。该案终审判决显示,2011年7月,河北荣艺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艺公司”)经招投标程序,成为了河北省迁安市黄台山公园二期轩辕阁工程的承建方。


同年9月,荣艺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立信将上述中标工程转包给了湖北丰景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景公司”),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承包协议》(以下简称“合同”)。


刘文刚以“丰景公司”的名义承包了上述工程。他称,在实际施工期间,由于荣艺公司滞后提供全部实际施工图纸,又因新增木制工程和彩绘贴金等工程量,加之原建筑基础桩偏位,致使项目组工人窝工近一个月,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2012年春节过后,荣艺公司单方又将这一工程另行转包给了他人。


2012年9月23日,刘文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8日,石家庄市检察院以刘文刚涉嫌合同诈骗罪,向石家庄中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刘文刚以“丰景公司”的名义承包上述工程,从湖北老家组织15名施工人员进驻工地施工,以给工人发工资及购买材料为由,从荣艺公司轩辕项目部,分12次共借支工程款528.2862万元。起诉书指控,除去已建工程造价、履约保证金以及购买彩钢活动房等费用,刘文刚诈骗荣艺公司364.58万元。


2013年11月12日,石家庄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文刚犯有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刘文刚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与荣艺公司签订千万合同,在履行合同中,在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利用荣艺公司钱款做工程,花费小额工程款65.67437万元后,骗取荣艺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借款,获取412.6万余元后逃匿,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刘文刚告诉澎湃新闻,他没有非法占有荣艺公司的钱款,“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借支工程款,不存在诈骗”。


“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刑13年”


一审判决后,刘文刚不服上诉。


2014年11月10日,河北省高院以“原判决认定有的事实尚有不清楚,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至石家庄中院重审。


2015年10月9日,石家庄中院作出重审判决,仍认定刘文刚犯合同诈骗罪,改判其有期徒刑13年。


“一审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刘文刚的辩护人、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相愫晶首先提出质疑的是,涉案的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所谓的犯罪地均不在石家庄。


据相愫晶介绍,石家庄中院重审该案期间,她曾向法庭提交3份证人证言,用以证明涉案合同的签订地点,系在河北迁安市荣艺公司项目负责人王立信的办公室。与此同时,合同载明所承包的项目工程也在迁安市,所谓的诈骗资金也都在迁安开户的银行卡上。


“即使上诉人真的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区分局也不具有对该案的管辖权。”相愫晶说。


“一审判决针对管辖权异议,法院只字未提,既不下发裁定,在判决中也有意回避。”相愫晶说,该案重审时,辩护人曾提交多份证据证明刘文刚与丰景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及窝工之实,法院却同样采取回避的态度。


相愫晶认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丰景公司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并无行骗和逃匿行为。另外,从完成的工程量看,“丰景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循序渐进施工,后由于荣艺公司单方终止合同,才使得施工未按预期完成。


“刘文刚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系民事纠纷。” 刘文刚的辩护人相愫晶认为,原审认定刘文刚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民事纠纷被指刑事化,检方最终无罪“控诉”


“荣艺公司与刘文刚为负责人的项目组之间的经济纠纷,显然属于法院的民事收案范围。”相愫晶说,任何一方都不应怀着不正当目的、非法地、恶意地虚假报案,使得民事案件刑事化。


相愫晶分析说,原审判决故意回避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案件定性的实质问题。


2015年10月,刘文刚第二次向河北省高院提出上诉,认为重审判决严重违反程序,片面采信证据,适用法律不当,认定案件事实错误。


值得注意的是,河北省检察院在二审出庭意见中直接指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河北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显示,检方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刘文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充分,建议二审法院改判无罪。“依现有证据,刘文刚依据合同约定向荣艺公司借支款项,用于履行合同项目所需要木质牌楼、活动板房、建筑材料等,不能证实刘文刚非法占有借支款项的目的,也不能证实实际占有了借支款项,不能否认其与丰景公司存在代理、经济承包关系。”


“这样的二审出庭检察意见,实属罕见。”相愫晶说,自2012年9月23日被刑拘算起,刘文刚在看守所羁押了整整三年零九个月。


2016年6月21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刘文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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