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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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 回顾呼格吉勒图全案,其性质、意义和深远影响,本身或成为法治史的一个章节;其墓志铭,作为事件一部分,亦或成为历史,昭示后人。鉴于此,无论案件或墓志铭,其史鉴意义,皆超出其本身。“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本文恭录呼格吉勒图墓志铭并对之解读。
其生之短,其命也舛。
倏忽一世,若草若菅。
君常盼明镜高悬,怎难料无常妆面。
高堂白发空对旧颜,泪干声裂无以为还。
还民以权,防微杜渐。
何至于小痈成患,民苦国难。
更不必左打虎,右灭蝇,凯歌连连。
愿生者得鉴,呼格魂得安。
————题记(《悼呼格》编者附)
由中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所撰,由中国书协理事刘俊京书写的呼格吉勒图的墓志铭,立于呼格吉勒图新迁墓前。
墓志铭以总、分、总的结构布局。起笔开明宗义,提纲挈领“呼格吉勒图,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生。十八岁时,危难攸降。蒙冤而死。”
墓志铭正文,以时间为线,串起事件之珠。报告式叙述,起起落落,随冤情起伏。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夜,一女子被害身亡。呼格报案。被疑为凶手。后不堪严刑而屈招。被判死刑,六月十日。毙。”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满腔悲情入石三分。
“呼格负罪名而草葬于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状不可言。”短短十九字,写尽十年积宠郁积之绝望;“二零零五年十月。命案真凶现身。呼格之冤方显于天下。令华夏震惊。”此处笔锋陡起,令人滋生希望;“然案牍尘封无所动,又逾九年”,漫长九年,短短几字,于中国法治进程叠合,艰难曲折,无以复加。
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宣布呼格无罪。”十九年举国关之冤案,终以人民法院判决的名义,大白于天下。
墓志铭收官之笔,浚而求之。曲径通幽,尺水兴波。“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扬。“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抑。“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剀切肯綮。
“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言明原由,简到极致。
附:呼格吉勒图墓志铭全文:
呼格吉勒图,内蒙古呼和浩特人。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生。十八岁时,危难攸降。蒙冤而死。
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夜,一女子被害身亡。呼格报案。被疑为凶手。后不堪严刑而屈招。被判死刑,六月十日。毙。
呼格负罪名而草葬于野。父母忍辱十年。哀状不可言。二零零五年十月。命案真凶现身。呼格之冤方显于天下。令华夏震惊。然案牍尘封无所动,又逾九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宣布呼格无罪。
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
今重葬呼格。意在求之,以慰冤魂。
特立此碑。
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撰
中国书协理事刘俊京敬笔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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