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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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呼格吉勒图冤案追责结果,终于公布于众。某部门一鼓作气,对该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予以追责。但除一人因涉嫌职务犯罪另案处理之外,其他人员均获行政记错、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如此追责,岂能令民众信服?
防范冤案,没有比办案人员遵纪守法更为有效的办法。反而言之,每一起冤案背后,必然由相关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比如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刑讯逼供,多是制造冤案的常规手段。为从重从快打击犯罪,承办人员多采用此手法拿下口供。渐江叔侄案、福建念斌案、海南陈满案,无不如是。既然刑讯逼供,导致冤案的发生,而刑讯逼供乃刑法规定的罪状,此外还有枉法裁判、渎职等罪名,躺在刑法典里。由是可见,对呼格一案的追责,对其主要责任人,如满足罪责构成条件之情形,是否应当以刑法追责之,理应有讨论的余地。
没有事后的严厉追责,就不会有事先谨小慎微的负责态度。有错必究,不只是针对冤案本身,更应当针对冤案的制造者。当然,会有人说,冤案的发生原因复杂,办案人员亦可能无心为之。依据本人有限的司法经验,冤案之所以多发,主要在于刑事司法制度出了问题。比如“刀把子”理论、流行多年的公检法联合办案、从重从快的司法政策等,但办案人员的责任亦不可推卸。那些在疑罪之中,给冤者留活口的,都堪称是体制内的良心。可呼格一案,这些体制上的螺丝钉,却绞杀了一个年轻的生命。
不能因为刑事体制本身的问题,而推卸或减免责任人之责任。任何人也不能以奉命行事,来抗辩主张免责。最为典型的案例,莫过于柏林墙倒掉后,德国法庭审判射杀越墙者的士兵。法庭裁判,作为士兵当然有开枪的义务,但还应当有将枪口抬高一厘米的责任。对奉命作恶者,我们也应当以此标准来处理;对于有心作恶者,我们理应绳之以法,严惩不怠。
对一起有如此影响的冤案,追责时轻描淡写,给民众的观感,会以为是在敷衍塞责。说的难听点,此案的司法机关如此草菅人命,民众本期望有人出来担负重责,现在倒好,来个罚酒三杯,下不为例!板子举得如此之高,却如此轻轻放下。此等追责,定有庇护之嫌,也似有同谋之感。另而言之,追责亦有示范效应,体制内也会形成观望——给某些人的印象可能是,错杀个人也不过如此嘛!此前案件终身负责制的制度设置,大体上也就成了笑话。——没有适当的责任,终身负责个啥呢?如此而论,高举轻放的责任处理方式,一定是要不得的。
正如刑法中的罪罚相当原则,对冤案责任的追责任也当如是。一网打尽,一并处理27个人员,看起来好像很严厉,但亦可能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对所有责任人一视同仁,看似公平,实质是严重不公。责罚必须相当,不同的责任人,责任理应不同,否则追责又一次失去公义,便失去意义。
报道称呼格的父母,听闻此种追责消息,气得“全身发抖”!——追责一旦失去是非公正,便失去了善恶,社会还得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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