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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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站在河南女子监狱的门前,红衣青年宋争光笑了。他已经一年多没见到在里面服刑的母亲了。这一次,他要告诉母亲一个好消息。
就在2月1日,宋争光收到了河南周口中院的立案通知书。立案通知书称,他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予以受理。
2007年7月14日,宋争光的堂妹小玲(化名)失踪。次日,她的尸体被发现。两天后,16岁的宋争光被警方带走问话。
宋争光说,警方对他实施了刑讯逼供,造成他腿部骨折。无奈之下,他只好承认自己杀了堂妹小玲。
2008年3月28日,周口中院认定,宋争光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宋争光提出上诉。7月22日,河南高院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在这期间,宋争光的父母始终相信自己的儿子没有杀人,不断信访。2009年4月24日,淮阳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决宋争光的父亲宋现友和母亲辛连英有期徒刑2年6个月。
2012年3月23日,周口中院再次认定宋争光犯猥亵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宋争光又一次提出上诉。11月6日,河南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在此期间,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13年4月28日,周口中院准许撤回起诉。
然而,直至2013年12月29日,宋争光才被取保候审。
在宋争光取保候审期间,他的父母仍然在为儿子四处奔走上访,希望撤销案件。2014年4月14日,宋现友和辛连英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
2015年8月17日,项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宋争光父母有期徒刑5年9 个月,二人不服提起上诉。9月10日,周口市中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宋争光被解除取保候后,前往广东打工。日前,他辞掉了厂里的工作,想见见为他奔走入狱的父母,顺带申请国家赔偿。
他说,“这个事情不仅耽误了我读书,还毁了我的家庭,牵连了我的父母。我是出来了,但是案子至今没撤销,而且我的父母还在里面关着”。一道围墙始终横亘在这家人之间,隔绝着他们。
依此,宋争光向法院申请了两千余万元的国家赔偿。
他要求,周口中院赔偿他被羁押2354天的赔偿金517220.8元,51个法定假日未回家的加班费共计11103.72元,672个双休假日未回家的加班费共计147777.39元。
此外,因为他的腿被刑讯逼供至骨折,取保候审后去医院治疗,至今仍有影响。因此,他要求赔偿治疗费和伤残补助费5万元。
就精神抚慰金,宋争光要求,周口中院支付他被羁押2354天及父母帮他维权两次被判刑的精神抚慰金共计2016万元。
在他看来,哪怕是这个数额,“也弥补不了对我们家的伤害”。
2月1日,宋争光收到了河南周口中院的立案通知书。立案通知书称,他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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