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指导案例:
【第931号】王海涛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既、未遂以及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指导案例:
【第74号】孟铁保等赌博、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扣押、拘禁他人强索赌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第142号】张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如何把握?
【第179号】周彩萍等非法拘禁案——将被捉奸的妇女赤裸 捆 绑示众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第181号】辜正平非法拘禁案——为逼人还贷款非法关押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第263号】雷小飞等非法拘禁案——“索债型”扣押、拘禁案件的定性?
【第435号】胡经杰、邓明才非法拘禁案——为寻找他人而挟持人质的行为构成何罪
【第571号】李彬、袁南京、胡海珍等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帮人“讨债”参与绑架,与人质谈好“报酬”后将其释放,事后索要“报酬”的如何定罪处罚
【第948号】徐强等非法拘禁案——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索回赌资的行为如何定性、公诉机关指控轻罪名,法院是否可以改变为重罪名以及一审法院将公诉机关指控的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的,二审对此如何处理
【第997号】贾斌非法拘禁案——抱走年幼继女向欲离婚的妻子索要所支出的抚养费、彩礼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008号】罗灵伟、蒋鼎非法拘禁案——无法查清被害人是否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