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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谈死缓变无期的程序及技巧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刑事辩护  时间:2016-01-16

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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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导读】 近日有媒体报道,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死缓的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和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的薄谷开来,已分别获得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由死缓改判无期徒刑。减刑案件公示均由北京市高院于11月16日发布,公示期至11月20日结束。社会大众往往对死缓与无期的转换程序不太了解。下面由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对死缓到无期的程序进行解读。

 

死缓为何改无期

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刘志军于2013年7月8日被判死缓,9月11日交付秦城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死刑缓期执行已执行两年。据秦城监狱提请减刑的建议书,在服刑改造期间,“罪犯刘志军没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此外,其撰写的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刘志军在2014年度还获得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薄谷开来于2012年9月3日被判死缓,2012年9月12日送押监狱服刑改造。死缓执行也已满两年。据燕城监狱的提请减刑建议书,薄谷开来“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刑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共获表扬3次。”

综上,二人所在监狱分别提出建议,将他们由死缓改判无期,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减刑及公示的司法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在二年缓期执行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书面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对刘志军的减刑建议是由秦城监狱在10月26日提交给北京市高院,后者于11月16日发布审理公示,公示期到11月20日截止,刚好符合相关规定。而燕城监狱对薄谷开来的减刑建议早在一年前就已提出(落款日期为2014年9月25日),北京市高院到今年11月16日才发布审理公示,已经大大超出了“一个月内作出裁定”的时限。此外,燕城监狱地处河北,若严格依照前述规定,在该监狱内服刑罪犯的减刑案件,应由河北省高院来裁定。或许由于燕城监狱直属司法部,加之薄谷开来的身份及所涉案件的特殊性,她的减刑案件,最终还是由北京市高院来裁定。

值得注意的,目前媒体公布的还只是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刘志军薄谷开来二人减刑案件的公示,并非最终决定减刑的刑事裁定书。法院的刑事裁定书都有固定格式,须注明编号、具体生效日期以及案件审理人员姓名等内容。不过据媒体报道,北京市高院已于12月11日分别作出了裁定,将二人的死缓改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

 

死缓变无期后能否继续减刑

死缓改无期之后,如果在监狱里表现良好,能否继续减刑,要因人而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另外,根据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因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 禁,不得减刑、假释。该条修正案被誉为“贪 官紧箍咒”,彻底堵死了贪 官通过减刑来“越狱”的后路。

  

所以,薄谷开来今后若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确还有继续减刑的可能。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减刑应在无期徒刑服刑两年以后。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而刘志军是否能继续获得减刑,还是未知。因为刘志军虽被公众纳入“监 禁”之列,他的确切罪名却是受贿和滥用职权,而刑法第九修正案中“终身监 禁”的条款只针对贪污罪犯。

梳理近两年落马的“大老虎”,有一人基本符合享受终身监 禁“待遇”的资格,那就是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俊山,他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于今年8月10日被军事法院判处死缓。

 

还有哪些“老虎”被判死缓

  据媒体盘点,近年因贪污受贿等罪名被判死缓的贪 官除了刘志军,还有深圳市原市长许宗衡、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等。他们被判刑的时间早于刘志军,按常理推断,目前应该都已经改判了无期徒刑。不过在网上搜索,却并未发现正式的相关报道,以至于有不懂相关法规的网友发问:他们是否已经被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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