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导读】:有价证券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各种有价证券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已被普遍使用。我国1979年刑法典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诈骗罪未作规定。刑法修订过程中,有人建议将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的行为单列为一个罪名,以利于司法实践部门统一认识,打击这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一意见,特设立本条,新增了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罪状及其法定刑。
一、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定义
有价证券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类犯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刑法》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一种。有价证券诈骗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相互关联的犯罪,存在着共同点,如都是故意犯罪,都侵害了国家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要是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目的是利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获得被害人的钱财;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则只是实施伪造、变造行为。
二、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
1、2010年的公安部规定的立案标准为一万元;(广东省同此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五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广东省关于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档次
立案标准: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量刑档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第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二、《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14年9月30日粤高法【2014】301号)。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