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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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12·20”重大滑坡安全事故概况
2015年12月20日11时40分,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红坳受纳场发生山体滑坡,此次灾害滑坡覆盖面积约38万平方米,共造成33栋建筑物被掩埋或不同程度受损。
据国务院深圳光明新区“12·20”滑坡灾害调查组初步认定,此次滑坡灾害是一起受纳场渣土堆填体的滑动,不是山体滑坡,不属于自然地质灾害,而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2015年12月22日下午3点,深圳市益相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被警方带走,该公司掌握发生滑坡的红坳村余泥渣土受纳场的运营管理权。深圳公安通报称,当地警方已依法对滑坡事故相关责任人共12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以下根据时间顺序制作表格一览“受纳场”演变过程:
年份 | 红坳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的演变过程 |
2002年 | 采石场 |
2008年 | 采石场荒废,坑底大量积水 |
2013年 | 形成一个小水库 |
2013年7月23日 | 深圳光明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
2013年8月7日 | 深圳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标,当日和深圳益相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75万元的价格将经营权转让 |
2015年12月20日 | 发生滑坡事件 |
二、涉事企业方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责任
涉事企业方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
(一)相关刑法条文
1、刑法第134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135条第1款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是单位犯罪。
3、刑法第134条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刑法第139条第2款【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相关司法解释
1、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01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3、201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相关政府部门人员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责任
实践表明,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背后,均隐藏着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或者失职、渎职行为。本次事故中,余泥渣土的主管单位是光明新区城管局,运营项目的发包方是光明新区城管局,监管项目的发包方也是光明新区城管局。即从发包中获得收益,又花钱聘请第三方监管,光明新区城管局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之嫌。
近日,光明新区安监部门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称,事发原因初步断定是临时余泥渣土受纳场违规作业,受纳泥浆漫溢,冲出山体,冲进靠近山体的恒泰裕工业园。该受纳场是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原局长徐远安等人批准的。而在2015年12月27日21时,徐远安跳楼自.杀。由此可见,该事故所涉及的相关公职人员可能涉及到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
相关刑法条文如下:
1、刑法第385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刑法第383条【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3、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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