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金鑫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7月,何某与“阿叔”密谋制造毒品,因在制造毒品过程中,因化学反应产生太量浓烟遂逃离现场。公安人员接报后在制毒窝点缴获制毒工具、原料和半成品一批。
2006年12月,何某与江某再次密谋制造图片,何某在清理制毒现场过程中引起爆炸,逃离现场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也同样缴获制毒工具、原料和半成品一批。
本网首席律师丁一元作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何某是受人指使利用才参与制毒活动,不是出资者和组织者,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量刑时应考虑何某的地位、作用问题;2、何某参与的两次制毒均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3、指控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何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还有**需要扶养,请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何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何某得以保命。
附判决书: